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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庆学与韦月艳、杨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学,韦月艳,杨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杨庆学。委托代理人曾民良,上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韦月艳。被告杨某。法定代理人韦月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学与被告韦月艳、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杨庆学负担。审判长  蒙京秀审判员  蒙京秀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燕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