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庆学与韦月艳、杨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学,韦月艳,杨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杨庆学。委托代理人曾民良,上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韦月艳。被告杨某。法定代理人韦月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学与被告韦月艳、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杨庆学负担。审判长 蒙京秀审判员 蒙京秀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燕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