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丁世平与高凯宏、栾卫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平,高凯宏,栾卫红,高京宏,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丁世平,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高凯宏,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栾卫红,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高京宏,男,1971男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高京宏,该公司董事长。丁世平申请执行高凯宏、栾卫红、高京宏、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的(2014)兴民初字第4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世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4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凯宏、栾卫红、高京宏、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丁世平偿还借款本金6085829元,利息26008.36元(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2362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357元,共计6208556.3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丁世平达成还款协议,且正在履行中,因履行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丁世平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