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吉荣。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45岁,1969年8月11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万载县。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连发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11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