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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武林与被执行人薛永泽、贾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武林,薛永泽,贾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黄武林,男,194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解店镇北解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薛永泽,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解店镇北张户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贾三福,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宝鼎北路***号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武林与被执行人薛永泽、贾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三福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街储蓄所的存款5951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志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明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