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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杭州大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坤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坤健投资合伙企业、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坤健投资合伙企业,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912号原告:杭州大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悦芬。委托代理人:仲金泉、李盼耀。被告:杭州坤健投资合伙企业。。讼代表人:陆建庆。委托代理人:薛志宏。被告: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庆。委托代理人:薛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坤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175元,减半收取108087.50元,由原告杭州大阳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其芬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