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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晋啟与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季备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啟,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季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444号申请执行人孙晋啟。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140号。负责人季备军。被执行人季备军。孙晋啟与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季备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向申请人孙晋啟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120万元。上述款项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若被告任何一期未足额按期履行,申请人孙晋啟有权就120万元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支付利息损失4万元。二、被执行人季备军对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申请人孙晋啟放弃对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别无他涉。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0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006元,由申请人孙晋啟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查询银行存款、相关房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常熟工程部、季备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24万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意本院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陆爱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