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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云芝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云芝,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户籍地。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04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200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5年2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5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云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云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云芝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后,郭云芝仍不思悔改,于2015年2月14日10时许在晋城市城区建设路泽州会堂对面的人行道上,趁晋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闭幕时,向过往群众发放“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郭云芝持有“法轮功”福字卡片20张、平安卡片2张、宣传资料5份等物品。随后又在其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和物品300余件。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物证、搜查、扣押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郭云芝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云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当天是去找市里领导因为工资的事要说法,在路上看到一个男孩挺面善,就将装在身上的一个小纸条给了他,并告诉他登录纸条上的网址,可以看到全世界,能够躲避灾难,这是救人的善举。对罪名也有异议,认为其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云芝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后,郭云芝仍不思悔改,于2015年2月14日10时许在晋城市城区建设路泽州会堂对面的人行道上,趁晋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闭幕时,向过往群众发放“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郭云芝持有“法轮功”福字卡片20张、平安卡片2张、宣传资料5份等物品。随后公安人员又在其家中查获供奉的李洪志相片2张、记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6册、法轮功“福”字卡片20张、法轮功宣传资料29份、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一元人民币215张,法轮功平安卡片22张、法轮功光碟20张、练功心得体会1份、法轮功宣传卡片16张、法轮功书籍5本、法轮功挂历2本。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01年,郭云芝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2004年,郭云芝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3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15年2月14日上午10时许在晋城市泽州会堂附近趁晋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闭幕期间人流较多,借机向过往群众发放“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被该局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郭云芝持有的法轮功“福”字卡片20张、法轮功平安卡片2张和法轮功宣传资料5份。(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2月14日上午,该局三中队民警在泽州会堂进行晋城市人大、政协两会安全保卫工作,当时在泽州会堂对面便道上着便装执勤巡逻。当日上午10时许,巡防队员报告现场有人在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后看到一名身高一米六左右,短发,身穿红底黑花上衣,黑色裤子,黑色皮鞋的中老年女性向队员韩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人每人发放了一张法轮功网站宣传卡片,共三张。当场被抓获,在其上衣左侧口袋查获法轮功“福”字卡片20张、法轮功平安卡片2张,并在其自行车前篓一袋子内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5份。后将此人移交泽州路派出所。经查:该女子名叫郭云芝,61岁,住城区。(3)晋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晋市劳教字(2001)第10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11年9月14日郭云芝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4)本院(2004)城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4年7月13日被告人郭云芝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5)山西省女子监狱转化证明,证实罪犯郭云芝入监后,经过监狱民警耐心的思想教育,曾于2005年4月2日写出“三书”,表示转化,但转化后,该犯对邪教认识不够深刻,多次反弹,监狱对其成立专门帮教组,进行攻坚,经过全力做转化教育,该犯于2008年11月10日再次写出“三书”表示转化,服刑至200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6)被告人郭云芝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郭云芝个人的基本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4日上午,其在队长苏某某带领下在泽州会堂执行晋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安全保卫工作。当日9时50分许,市政协会议刚刚闭幕,委员们陆续走出会堂。这时,有一名老年妇女推着一辆自行车向其走来,给其发了一张宣传法轮功网站地址的卡片,并说,这个网站可以看到世界上的内容,还让其看了一XX安卡的内容,说每天看一看,可以保佑家人安全。其看了一下卡片的内容,其和队员田某某、韩某某商量后,一边将她稳住,队员韩某某向带队领导报告,随后将该女子当场抓获,在她的左侧上衣口袋发现了法轮功“福”字卡片20张、法轮功平安卡2张,在自行车前篓里发现了法轮功宣传资料5份。后将此人移交到泽州路派出所进一步审查。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张某某证言一致。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张某某证言一致。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对犯罪嫌疑人郭云芝位于晋城市城区建东巷小区的住处进行搜查。检查人员从其西侧卧室桌子上供奉的李洪志相片两张,书柜内查获记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两册;在北卧室东墙南角查获法轮功“福”字卡片20张,在衣架纸袋里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5份,在卧室写字台抽屉内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一元人民币215张,法轮功平安卡片16张、法轮功光碟5张、练功心得体会一份,法轮功宣传卡片16张;在高低柜内查获法轮功书籍5本、法轮功宣传资料21份,记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3册、法轮功挂历2本、法轮功光碟13张;在卧室床铺的枕头边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3份,法轮功平安卡6张,法轮功光碟2张、记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1册。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4、被告人郭云芝的供述,证实2008年因犯罪判刑,被单位开除,泽州县政府将工资停发,出狱后,没有生活来源。2015年2月14日上午9时许,其来到晋城市泽州会堂想找市长解决停发工资的事情。当时身上带着法轮功的宣传品,就散发给经过泽州会堂的路人,发了几份,就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郭云芝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公安机关非法搜查其家,法轮功不是邪教。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向当庭出示证据是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云芝在晋城市“两会”期间,向过往行人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云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云芝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云芝认为法轮功不是邪教,公民应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且国务院公布的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云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