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