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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秀芹与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芹,张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93号申请人高秀芹,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干部。被申请人张英国,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申请人高秀芹与被申请人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英国开发的位于北安市通北镇福城小区×#楼一楼商服自西向东数第四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