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经慧颖与周晓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经慧颖,周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经慧颖,女,1978年8月2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周晓丽,女,1965年3月27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经慧颖与被申请人周晓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经慧颖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晓丽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人民币或其它等值财产,担保人张晓峰以其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经慧颖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晓峰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晓丽35000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车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