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胜球、刘秀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胜球,刘秀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品,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胜球。被执行人刘秀琳。本院在执行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胜球、刘秀琳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7000元,其余下欠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麻计生征字(2014)第1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军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冯海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