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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张建忠,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冷晖,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忠诉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建忠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忠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建忠承担。审判员  晋利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晋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