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张建忠,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冷晖,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忠诉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建忠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忠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建忠承担。审判员 晋利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晋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