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文峰与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峰,曹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张文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峰与被告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张文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