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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文峰与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峰,曹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张文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峰与被告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张文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