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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罗春容与李本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容,李本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112号原告罗春容,女,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本玲,女,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容诉被告李本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容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罗春容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凌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