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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执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元生诉被告天水联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元生,天水联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执保字第10号原告王元生。被告天水联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劝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生诉被告天水联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三辆机动车辆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及现金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元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天水联鑫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甘EA03**丰田GTM6480AD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甘E965**桑塔纳SVW7180LED小型轿车一辆、甘EM20**田野BQ1030N5VS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颉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