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0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贺振锦与梁静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振锦,梁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580-1号申请执行人:贺振锦,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梁静辉,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静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静辉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振锦赔偿款87991元、案件受理费1056元及案件执行费120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静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静辉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