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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与王建国、徐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建国,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115-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54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莉,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国、徐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762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3293.8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国、徐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