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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天津怡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天津普瑞思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怡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普瑞思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055号原告天津怡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文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永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昱,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普瑞思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怡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普瑞思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怡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怡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怡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天津怡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妍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