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涂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1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农民。2004年7月因盗窃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治安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仲豪、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5日晚,被告人涂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村观海卫路李某的电动工具店,窃得绿色小包1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美元200元(折合人民币1231元)、港币400元(折合人民币317元)、澳门元400元(折合人民币314元)。2.2015年3月13日傍晚,被告人涂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城南村某福利彩票店,窃得陈某的苹果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99元)。3.2015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涂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村观海卫路某美容养生会所,窃得陈某的苹果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75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涂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村某养生馆,窃得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估价)。5.2015年3月19日傍晚,被告人涂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慈林医院二楼门诊内科办公室,窃得惠普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255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6.2015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涂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某宾馆520房间,窃得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1189元),后予以销赃。案发后,购赃者林某赔偿观城宾馆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某的陈述、证人郑某、蔡某、方某、徐某、王某、左某、林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出库单复印件、销售货物清单及发票复印件、手机包装盒外壳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协议、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涂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涂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涂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相关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涂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