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吕晓冬与夏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冬,夏伟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吕晓冬。被告夏伟丰。原告吕晓冬与被告夏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晓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伟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晓冬诉称,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到现金五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三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由于一直未归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夏伟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夏伟丰向吕晓冬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吕晓冬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后由于夏伟丰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涉诉。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夏伟丰向原告吕晓冬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吕晓冬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夏伟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伟丰应归还原告吕晓冬借款500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公告费2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夏伟丰负担。该款原告吕晓冬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夏伟丰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吕晓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申 佩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