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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黎昌继诉刘银、段晓勇、庞后国、陈金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昌继,刘银,段晓勇,庞后国,陈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黎昌继,男,生于1955年5月21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刘银,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达州市通川区老表汤锅店合伙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段晓勇,男,生于1972年9月27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达州市通川区老表汤锅店合伙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庞后国,男,生于1974年12月26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达州市通川区老表汤锅店合伙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陈金山,男,生于1977年3月21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达州市通川区老表汤锅店合伙人,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昌继与被告刘银、段晓勇、庞后国、陈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昌继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昌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昌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昌继负担。审判员  闫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