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胡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某、胡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81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现查明刘某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华银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某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华银支行的存款3720.55元(账号:62×××44)到南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账号:10×××3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