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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基玲与唐姗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基玲,唐姗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566���原告:张基玲,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唐姗姗,女,男,民族、公益岗,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基玲诉被告唐姗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基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基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基玲负担。审判员  伊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尤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