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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三店乡。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花园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陆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凌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