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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河堤乡博士李村。委托代理人:陈旭,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河堤乡朱庄村。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