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30号原告:胡某某,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现原、被告双方已在武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故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