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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10号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1-4。法定代表人周洪远。委托代理人万珑,男,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通洲工业园C栋厂房首层,组织机构代码×××4-4。法定代表人肖又鹏。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支付所欠货款26039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有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气缸、电磁阀等产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订购单、出货单、金刚精密欠款明细-亚德客(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以及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欠款明细及增值税发票金额均为47096元。欠款明细备注一栏中注明,“今年6、7、10月分别转款1059、9998、10000。剩下余款:47096-21057=26039。请核实后盖章签字回传。”被告亦在欠款明细中加盖“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采购专用章”,并由其员工签名予以确认。出货单中所载产品数量及价格与欠款明细所载均可对应。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结果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购买原告货物后,未履行完付款义务的,应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货款2603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保全费280.39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