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河南固始农村合作银行与陈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48号申请人河南固始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陈连荣。申请人河南固始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连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固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连荣未履行判决义务。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连荣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固始农村合作银行诉陈连荣借款合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王春明审 判 员 徐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志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