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慕广与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广,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慕广,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春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慕广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但其上述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除此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字第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雅梅审 判 员 孟 珍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笑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