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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周某甲等与蚌埠市XX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甲,周某乙,蚌埠市XX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2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蚌埠市XX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00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