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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荆门聚龙义乌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阳国虎、郭秀梅、王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45号本院2015年6月17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告荆门聚龙义乌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阳国虎、郭秀梅、王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上述第一、二、三项金钱债务的履行期间……”此段后漏写诉讼费用,现于该段落后另起一段,补充内容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00元,由被告荆门聚龙义乌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阳国虎、郭秀梅、王普负担。审判长王宽军代理审判员熊蓓代理审判员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马咏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