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岳盛场、岳国语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岳盛场,岳国语,王道全,王春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缪仁瑞。被执行人岳盛场。被执行人岳国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晓峰村岳宅内62号。被执行人王道全。被执行人王春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岳盛场、岳国语、王道全、王春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02日向被执行人岳盛场、岳国语、王道全、王春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道全缴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岳盛场、岳国语、王道全、王春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82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岳盛场、岳国语、王道全、王春色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岳盛场、岳国语、王道全、王春色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岳盛场、岳国语、王道全、王春色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新建小区15-10幢8号一层系被执行人岳国语与他人共有,上述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待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565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岳盛场、岳国语、王道全、王春色有财产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5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