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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4669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于2008年10月20日购买了路北区军鑫里鑫雅园X楼2门50X号房屋,但因开发商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后双方于2013年10月23日通过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唐山市路北区军鑫里鑫雅园X楼2门50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014年11月初在办理房产证条件具备时,被告却下落不明。房管局无法依据离婚协议将本案诉争房屋办理至原告个人名下,只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原、被告两人。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马某履行配合办理唐山市路北区军鑫里鑫雅园X楼2门50X号房屋过户手续义务。被告马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10月20日购买了路北区军鑫里鑫雅园X楼2门50X号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原告李某、被告马某。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在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唐山市路北区军鑫里鑫雅园X楼2门50X号房屋归李某所有。被告马某从2014年10月中旬开始下落不明至今。2014年11月25日,路北区军鑫里鑫雅园X楼2门50X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李某、被告马某二人。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书、房产所有权证书及其他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经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马某应按照约定配合原告将房屋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李某将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军鑫里鑫雅园X楼2门50X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1044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1144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彦霞审判员  刘宏志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