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农爱苗与王雨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爱苗,王雨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农爱苗。被执行人王雨沁,曾用名王云艳。申请执行人农爱苗与被执行人王雨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农爱苗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2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35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2977元,共计208122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