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许建与黄超、吉边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黄超,吉边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许建。委托代理人冒健,特别授权。被告黄超。被告吉边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责人季力。委托代理人吴仓劲,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与被告黄超、吉边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边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撤回对被告吉边华的起诉。审 判 长 裴 培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