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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叶如尧与鲍怀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如尧,鲍怀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581号申请执行人叶如尧。被执行人鲍怀居。叶如尧与鲍怀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鲍怀居于2015年3月底前向叶如尧偿还8万元;于2015年12月底前还6万元;2016年6月底前还6万元。鲍怀居代偿上述借款后有权向案外人陆仁刚追偿。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鲍怀居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在2015年3月底钱给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鲍怀居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没有工商注册信息,没有车辆、房产登记,本院依法查封了鲍怀居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方花园E01-405、G14-301室二套安置房。后鲍怀居与申请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由于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后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由于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