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魏玲与湘潭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玲,湘潭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魏玲,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被执行人湘潭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湖园路16号。法定代表人谭红伟,经理。申请执行人魏玲与被执行人湘潭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玲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湘潭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一次性将58000元(含诉讼费3000元)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魏玲已领取此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