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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谢德鍫诉宋茂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鍫,宋茂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8号原告谢德鍫。委托代理人田力,黑龙江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茂昌。原告谢德鍫诉被告宋茂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德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德鍫及委托代理人田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茂昌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德鍫诉称:自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70,000元整,分别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自2010年至2014年每年都向被告索要借款,2011年11月14日被告偿还20,000元,2013年6月9日通过银行汇款偿还2100元,2013年6月25日通过银行汇款偿还1200元,剩余446,700元一直未付,现在找不到被告,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欠款446,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茂昌未出庭、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谢德鍫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谢德鍫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借条7份;证明:被告宋茂昌因做生意需要从2008年11月11日开始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2008年11月16日向原告谢德鍫借款40,000元整,约定月息6分;2008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约定月息6分;2008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整,约定月息6分;2009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整;2009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2009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整;被告宋茂昌总共七次向原告借款470,000元整。被告宋茂昌在2011年11月14日给了20,000元,2013年6月9日通过银行汇款还钱2100元,2013年6月25日通过银行汇款还钱1200元整。现在还欠款446,700元整未支付的事实。证据二、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告2013年6月9日通过银行汇款还钱2100元,2013年6月25日通过银行汇款还钱1200元整。证据三,短信息;证明:被告宋茂昌在2013年9月2日用自己的手机156XXXXXXXX号电话回复短信息证明欠款的事实和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催要欠款的事实。证据四、高云亮、王金城证人证言;证明:被告还款情况和原告一直在催要欠款等。宋茂昌未出庭、未质证、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对谢德鍫举示的证据一、二、三、四,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期间,宋茂昌以做生意需要为由分数次向谢德鍫借款合计470,000元,宋茂昌均给谢德鍫出具借条作为凭证,双方约定月息6分。其后,宋茂昌于2011年11月14日偿还谢德鍫20,000元;于2013年6月9日偿还谢德鍫2100元;于2013年6月25日偿还谢德鍫1200元,合计偿还谢德鍫23,300元,至诉前尚余446,700元未偿还。谢德鍫数次向宋茂昌索要欠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宋茂昌偿还借款446,700元,并要求宋茂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举示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拖欠原告446,700元借款的事实属实,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谢德鍫要求宋茂昌偿还借款446,7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茂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写谢德鍫欠款44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6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8001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秀莲审 判 员  石 锐人民陪审员  姚宏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