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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谭日福、韦丽梅等与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日福,韦丽梅,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谭日福。申请执行人韦丽梅。被执行人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平果县。本院在执行谭日福、韦丽梅申请执行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做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日福、韦丽梅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970.38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万锦名城的6幢12号商铺.因该商铺尚未办得产权证,无法处置。除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及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4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日福、韦丽梅与被执行人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