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科学技术局、石狮市财政局与福建省石狮市西岑本利电光源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科学技术局,石狮市财政局,福建省石狮市西岑本利电光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晓辉,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财政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诗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西岑本利电光源厂,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奖。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科学技术局、石狮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西岑本利电光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22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西岑本利电光源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科学技术局、石狮市财政局款项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科学技术局、石狮市财政局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西岑本利电光源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科学技术局、石狮市财政局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8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