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郑红伟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鑫房产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郑红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孝军,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鑫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1号海棠铭居1栋4号商铺。经营者:宋辉,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郑红伟诉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鑫房产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郑红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红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25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经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