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谭显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显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显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孝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显均饮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松涛人家酒家”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谭显均血液酒精浓度为1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显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显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谭显均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南海大道“东北人家酒店”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谭显均驾驶车牌号为琼AX**的小型汽车载着李某某途径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松涛人家酒家”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谭显均带到海南医学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显均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显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抽取血样邓基表及照片,被告人谭显均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显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显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谭显均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谭显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显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人民陪审员 邓楚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封 雯书 记 员 桑海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