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建、刘某众、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67-4。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荆庄行政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荆庄行政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荆庄行政村安徽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某某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涡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