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成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秀英,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宫秀英,女,194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源水夼村。被执行人:李成,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莱阳市万第镇李家夼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莱阳支行龙旺庄分理处账户6228480268024490271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