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杜某,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顾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