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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王月、段张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王月,段张衡,张兆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果,行长。委托代理人:鲁德文,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高级专员被告:王月。被告:段张衡。被告:张兆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王月、段张衡、张兆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