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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彦明与时树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明,时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张彦明。委托代理人陈芹虎,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树东,成年。原告张彦明诉称,被告原系葛沟第一砖厂老板,原被告相识后,原告准备建房用砖,于2014年4月8日向被告预交砖款2.4万元,应取砖8万块,原告交给被告砖款后,多次找被告取砖,被告推脱不见,原告找到葛沟砖厂,砖厂现老板告诉原告,被告已将该砖厂转让,现砖厂与被告无关,被告收取你的2.4万元买砖款与现砖厂无关,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躲着不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4000元砖款。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明不能提供被告时树东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彦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