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天顺诉被告郑州倍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天顺,郑州倍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丁天顺,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倍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法定代表人刘会敏。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8层815号。法定代表人刘会敏。被告刘会敏,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天顺诉被告郑州倍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天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天顺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丁天顺负担。审判员 王建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雍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