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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杨秀英、朱守华、杨仕利、黎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杨秀英,朱守华,杨仕利,黎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65号。法定代表人曹勇,珙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秀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朱守华,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翠屏区。被执行人杨仕利,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黎国香,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宜宾市巨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仕利与黎国香共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商业街商铺一间(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珙字第2010****号)。2015年3月27日竞买人刘明金以108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千元整)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珙县巡场镇商业街底层商铺一间(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珙字第201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明金所有。二、买受人刘明金可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