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赖相德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相德,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赖相德,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谢木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相德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赖相德负担。审 判 员 梁承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晓春 关注公众号“”